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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的制约因素

添加时间 : 2019-03-07[返回]

论夫妻财产制的制约因素
何晖法律硕士 律师

内容概要:夫妻财产制的制约因素有哪些?本文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的职能、传统文化因素及道德基础几方面论述了这些因素对夫妻财产制的制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制约因素

古往今来,世界各国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大相径庭,即便是一些国家适用了相同的财产制形式,其内容也各不相同。究竟什么因素影响和制约了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笔者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社会生产力水平
首先,社会生产力水平是决定夫妻财产制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下面,详细分析如下:

1.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由于劳动工具简陋,生产能力低下,人们的劳动所得用于消费后,几乎没有多少剩余,因而也不存在夫妻财产制产生的物质基础,整个社会实行的只能是原始共产主义。所以,原始社会没有夫妻财产制。

2.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制度也从无到有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纵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道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古罗马最早实行的夫妻财产吸收制,还是后来在许多国家普遍实行过的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所得共同制,每一种财产形式在一个国家得到确立都与该国现实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密不可分。

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也说明了社会生产力因素是影响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古代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生产力水平较低,男女婚后的财产关系融合在大家庭的财产关系中,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夫妻财产制度。新中国建立后,由于长期战乱对经济的破坏,生产力水平需要恢复和提高,社会财富需要积累。所以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即采用婚前婚后财产都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形式,称为一般共同制。这是由于生产力欠发达,因此家庭财产的集中统一有利于统筹安排所有财产进行家庭消费、劳动力再生产及抚养家庭成员。三十年后,1980年在修订《婚姻法》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已比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了很大提高。因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改为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人们的财产有了量的累积,满足生活消费后有了一定的剩余。这时就有条件和可能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确认不同的所有权,并开始保障妇女经济地位和财产权利。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高速的发展,经济实力得到加强,人们的财产数量增加,种类丰富,用于生活后有了较大剩余,因而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并对其范围加以了适当限制。此外,该法还确立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给予重视。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及保护妇女财产权利的立法精神。但因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仍有待提高,反映到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则是夫妻财产制立法比较滞后,许多规定不健全。法律不应超越社会实践,所以尽管如此,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令我们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自然地向前发展进步。

(二)   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如果说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夫妻财产制立法水平的高低的话,那么,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将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其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1.在以实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影响下,法律非常重视对私人财产关系的调整,反映到夫妻财产的立法上,一方面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或折衷的财产制形式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如现今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除法国外,基本都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折衷形式为其法定财产制;另一方面是立法非常重视对夫妻财产的规范,不仅有关财产关系的立法在整个婚姻家庭法中占据大量的篇幅,而且规定都相当详细完备,体现了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视。如英国采用分别财产制为其法定财产制,其内容如下:1.分别财产制之下已婚妇女的能力:共有四项,这些能力使已婚妇女具有与其夫同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具有同样独立的人格。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独立承担所有的财产责任。2.分别财产制之下已婚妇女的财产:详细规定了四项。3.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及责任:对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独自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独自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等。4.分别财产制之下的家庭财产:为保障共同婚姻生活的维持,法律规定夫妻住房及家具是家庭财产,属于双方共同使用。5.分别财产制之下的婚姻住宅居住权:是指对婚姻住宅不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也没有基于契约或根据法律规定占有该住宅的权利的配偶一方所享有的在该住宅居住的权利。可见,英国的规范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内容完整,制度完善,可对夫妻的财产起到真正的规制作用。其既有权利的规定又有责任的规定,具有强的可操作性,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作用。

2.在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情况则正好相反,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影响下,法律重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其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则重视不够。反映到夫妻财产的立法上,一方面是大多选择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形式,另一方面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大多过于简略,仅用不多的几个条文一笔带过。如我国现在采用共同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法条仅三条。第十七条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列举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是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也都是如此。廖廖数个法条就规范了整个财产制度,可见粗糙和不被重视,实难保护夫妻对其私有财产的各项权利。

(三)   家庭的职能
家庭的职能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社会形态不同,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同,家庭所担负的职能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但一般认为以下职能是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家庭所应共有的,即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生产和消费的职能、扶养的职能和教育的职能等。而且这些职能还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及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其结果就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家庭所重点担负的职能各不相同,由此而影响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如封建社会中,家庭的职能是较全面的,特别是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生产的职能及扶养的职能。因为在土地属封建主所有,农民因耕种土地而依赖于土法,进而受制于封建主统治的状况下,家庭人口的增长意味着家庭劳力的增加,可增强家庭的生产能力,因而家庭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是很重要的;又家庭作为天然的生产单位是封建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因而家庭组织生产的职能也是颇受重视的;再家庭人口的扶养,特别是老人和孩子的扶养完全由家庭承担,社会并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人口的扶养职能也是其重要的职能。基于上述原因,封建社会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多为共同制,夫妻财产多为统一管理和消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有限的财产尽量用于家庭以承担其各项职能,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生产的需要和繁衍后代的需要。又如在欧美国家,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社会财富大量积累,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并用相当的财富进行转移支付,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保障系统,使原由家庭所承担的扶养的职能部分转由国家来承担,因而其夫妻财产的立法可以集中考虑夫妻个人的需要及其人生价值的实现。故除法国外,其他国家都以分别财产制或具有分别财产制形态的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为其法定财产制形式。这种财产制应说比共同制有了质的改进,如同人只有达到温饱后才有可能满足兴趣爱好等精神需求。夫妻财产只有在满足家庭共同生活消费之外有了剩余,才可能用于满足夫妻个人的需要以实现男女平等的道德理想。再如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社会财富不够丰富,国家无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即使建立了,其保障范围狭小,大多数人还是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因此家庭扶养仍然是家庭的一项核心职能。故为了便于这一职能的履行,国家多以共同财产制为其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当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积累财富的增加,当条件和能力达到时,建立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其发展方向和义不容辞的义务,到时家庭扶养的职能转由国家承担,分别财产制得以有了建立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将有权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个人的兴趣爱好。只有到了那个时候,才达到“人彻底得到了解放”,笔者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四)   传统文化因素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民族的语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历史上曾继受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在其财产法已完全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物或翻版的情况下,其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却仍然基本保持着本民族的风格。即使有所继受,也是在不根本抵触本国传统习惯的前提下缓慢完成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其存在必须以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发生为前提,故其立法也必然受到人身关系的制约与影响。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就不能单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联系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立法虽然都以男女平等为其考虑的首要原则,而且都认为自己的立法采用的财产制形式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理念,但各国最终适用的财产制却五花八门,原因就在于各国传统文化的不同。如初期罗马法上严格婚姻阶段,妻须服从夫权,妻的人格被夫的人格所吸收,从而妻的财产也被夫的财产所吸收,因此妻在婚姻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均归属于夫所有,即所谓财产并吞制。又如德国于中世纪的法兰克时代,夫对妻有监护权,从而夫对于妻的财产当然具有管理收益的权利,夫妻财产实行的是管理共通制。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对于自己的财产各自保有独立的所有权,但夫对于妻的财产有管理、收益、使用的权利。又如罗马法上的主要夫妻财产制是嫁资制。嫁资本来是继承权丧失的一种代偿物,而逐渐演变成为婚姻费用的分担。婚姻关系存续中,妻的嫁资的所有权归属于夫,但嫁资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再如中国自古即有妆奁的习惯。妻的妆奁并不与夫家的财产混合。在夫妻一体的原则下,妻的人格被夫的人格所吸收,同时妻的财产也被夫的财产所吸收,从而夫可以典卖妻的妆奁田地。但在婚姻解消时,妻如果没有再婚,就可取回随嫁奁产。如果夫无故出妻,那么即使妻再婚也可取回妆奁。因此中国古代的夫妻财产关系类似统一财产制。而妻再婚时,类似财产并吞制。可见,正是各国不用时代风格各异的传统文化造就了千姿百态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并给其打上了传统文化的难以磨灭的烙印。

(五)   道德基础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恩格斯曾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态的产物。”每一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之间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社会的道德观念的要求,甚至把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国,每一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后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并且深受由这种社会背景而产生的道德准则的影响,每种财产制度的道德基础是不同的。

1.以夫权为中心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古代社会,无论中外,妻的人格都被夫吸收,无论是财产还是人身,在身份上妻子就成了丈夫的附庸。如中国封建社会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为妻纲”,即丈夫是妻子一切行为的准则。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产生的夫妻财产制度中,一切财产都是属于丈夫的,妻子没有个人的财产,并且带入夫家的嫁妆也是属于丈夫的,仅在婚姻消解时可以取回。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

西方的夫妻财产制度还有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在婚姻成立后妻子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在其婚姻消解时,夫或者夫的继承人对妻或者妻的继承人负有返还妻财产或者该项财产折价金额的义务。所谓的联合财产制是指将夫与妻的财产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夫妻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将这些财产交由丈夫管理收益,丈夫甚至还对妻子财产所生孳息有所有权,同时夫必须负担家庭生活全部费用。这两种制度依然是以夫权为中心,但它赋予了妻子一定的财产权利,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当时社会道德准则已经变化,承认妇女一定的价值和权利。

2.以平等为中心的夫妻财产制度
19世纪以来,女权运动高涨。随着妇女有条件接受教育,其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在夫妻关系上,提出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并开始运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对各自拥有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的干涉,各自财产的孳息亦归各自所有,仅共同负担家庭生活所生的费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体现了家庭关系中妻子和丈夫身份上的平等,妻子不再是丈夫的附庸,而是和丈夫一样平等地享有因家庭成立而形成的权利,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这种财产制度的产生是缘于社会道德准则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提高,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妇女和男子一样都是人类社会平等的一员,不论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还是社会财富的积累,还是在科学、文化、体育方面,妇女的才能都不断地得到展现。正是道德准则的这种变化,使夫妻财产分别制获得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虽然人们已承认男女平等,但由于传统道德规则的惯性,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或多或少会存在于新的道德之中。加上传统家庭角色的定位,男子大多在外从事社会劳动,而相当的妇女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由于家务劳动不能获得直接的财产收入,造成这些妇女不能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而当婚姻解除时法律却没有对妻子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评价,对妻子而言明显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经过改造重新被广泛运用。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合并为一个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定财产除外。该制度又可具体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进行管理,而且给予家务劳动适当的评价,保护专门从事家务妇女的权利,真正体现了夫妻关系的平等。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作为被创制出来的法律制度,由于其作为法律的共性和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个性,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它是变化、发展的,是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的。可以想见,不久的将来,夫妻财产制会更多地体现社会的公平、平等和正义,这需要立法者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实现理想的要求,对其进行精心雕琢和设计。

参考文献:
[1]林秀雄著:《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杨晋玲著:《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懊、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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