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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添加时间 : 2019-03-07[返回]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   李章辉律师                       


厦门首例肝脏移植医疗纠纷案,李律师代理患者家属进行二审上诉,在医学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李律师积极争取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上诉人10多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 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张某人民币103500元。
[李律师评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1、患者张某因肝炎入住厦门某医院。经医院诊断认为应行肝移植手术,患者家属同意行肝移植手术,但没有签署由行手术的外地专家的同意书。患者张某在移植手术后15天死亡。
2、医院没有告知从未处理过肝移植。
3、医疗费包括其他移植所必要的费用达25万元。
4、一审依据医学会报告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没有过错,死亡与院方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全部驳回患者家属即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李律师在二审法院的律师意见

1、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肯定院方没有医疗过错。庭审事实与证据表明院方在医疗中确实存在过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闽民他字第6号文件中指出:“若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再进行其他医疗纠纷原因的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据此在二审中着重强调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2、院方在手术没有如实告知从未进行肝移植手术,也没有从事肝脏移植的医师及一支护理的人员,存在从事肝脏移植能力及资格的欠缺,这本身就是从事医疗行为时有主观过错。

3、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不能排除死亡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而这种没有因果关系应由院方来证明,然而本案的院方没有证明这一点,属举证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承担死亡的全部经济损失。

4、院方没有如实告知从未进行过肝脏移植手术,直接影响了家属对医院的选择,导致不必要的医疗费支出,。

三、二审法院意见

1、接受李律师的重新过错鉴定申请,双方抽签选择了北京的鉴定机构。

2、二审法院依据北京的鉴定结论——院方在履行告知上有过错,导致家属医疗费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10多万元。

3、对于死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二审法院没有论及与评述。

四、本案办案技巧与感想

1、提出新思路。要提出有理由足以让法官接受的过错鉴定申请,是一审败诉医疗案件走出困境的前提。在接受该二审案时,已是一个一审全部败诉,并有医学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局面,困难是很大的,当时患者家属对二审也没有抱太大的胜诉希望。但有新思路就有可能。

2、掌握法律全。不仅要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精通,还要对医疗行为、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办法有充分的把握,同时对有关的医疗规范要熟知。

3、面对办案难。本案在中院总共开了三次庭,二次质证,三次协商决定鉴定机构,无数次的文件往返,以及北京的鉴定往返两次。律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还要面对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办案是相当困难的。

五、办案结语
律师投入大大多于与收益,也不能阻拦我们对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孜孜不倦追求、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李章辉律师 联系电话1339502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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