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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与利弊分析

添加时间 : 2019-03-07[返回]

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  李章辉律师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定义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除了自身直接增加投资,以扩大规模之外,通过收购、即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资产收购指公司作为收购方,对其他经营实体,可能是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目标企业的已投入经营的各类有形资金产或无形资产的购买,包括全部资产或部份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作为支付对价,并办理相应资产的过户,达到享有该项资产所有权的结果。
公司股权收购,指公司对其他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买卖部份或全部的行为,以达到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二、二者特征
1、资产收购一般不涉及到对目标企业的即存债务的承担;而股权收购的收购方肯定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的责任,即以其收购股份所占的出资比例承担出资人的责任。
2、资产收购无论是部份或全部收购,都不导致目标企业股东的消灭;而股权收购在全部收购时,目标企业的股东必然全部退出而不再具有股东身份。
3、资产收购在整体收购时,为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可以要求员工与资产同步转移;股权收购时员工不发生变化。

三、适用情形考量
1、在目标公司存在大量债务或未决诉讼或其债务通过调查仍然不明时,通过股权收购一公司的风险较大,风控成本较高,一般情形下不选择股权收购,而采取资产收购。
2、如果有意收购一资产,但该项资产之上存在税负和其他费用负担时,就要考量是否值得采取资产收购,是否可以使用股权收购。
3、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对目标企业的章程、重大合同熟悉掌握是很重要的,因为章程可能对一资产的转移在章程或合同上作了限制,这就需要排除或避开这一限制,以达到目的。

四、实践分析
在去年处理的一件在福建省高院的收购案件中,就涉及是资产收购不是股权收购问题,这一问题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在该案的简易收购合同中,合同约定全部资产的转让内容,在几个相关条款中都明确指向资产转让而不是股权转让,在订立合同的目的中也表明是资产转让,在债务承担条款中约定了收购方对受让后的债务承担,对之前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也约定了工人工资在受让后由收购方承担。另外注意的一点是,转让方在合同抬头主体上表明是公司,而在署名处签上公司的股东。对于这样的案件,从合同的解释上看,属于资产收购合同,从债务承担也表明不是股权转让,从工人工资的负担起始点也不能得出属于股权转让的结论。因而本案的合同应认定为资产转让合同,即资产收购合同。本案尚在高院审理中。
 

李章辉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中国投资贸易律师网站长、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为公司的内外治理、风险控制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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