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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完善设计——从避免有限公司僵局谈起

添加时间 : 2019-03-07[返回]

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 李章辉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其股份流转一般没有特别限制,即使在上市公司中,对于特别种类的股份有限制流转的时间规定,但一般认为总体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很容易退出的,而不会使公司陷入僵局。相比较而言,有限公司则由于是资合加人合产物,由于在经营中不同股东的利益不同,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进而发展到抵制、对抗情绪,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形成公司决议,乃至公司经营无法运转,而出现僵局情形。此时,股东就陷入进退两难,无法脱身。

上述现象的原因,往往在于公司法本身规定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需达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通过,更有甚者,在公司章程中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是法律或章程层面因素引起的。对于摆脱僵局,公司法规定了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我们认为这不是使公司、股东减少受损的最优选择。

如何在对公司陷入僵局有所作为,公司章程的设计是最为关键的。比如设计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一、从股权比例安排着手。根据股东人数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股权比例,对于2-3人股东的情形,最好有一占绝对多数(2/3以上)的持股比例的股东;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最好股权分散后;

二、在防范公司进入或接近僵局方面,可以在章程中采取如下措施以尽可能摆脱僵局:
1、股东或小股东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可向公司要求给予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进行查阅,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相应的股东知情权;
3、可发通知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东收购股份;
4、在公司或控制股东不收购或不理会收购请求时,有权直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5、在依第四项规定对外出售股权但未能达成交易时,全体股东同意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
由于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并没有明确在何种情形下,法院一定判决解散,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尽管出现僵局,法院仍不判决解散或一审判决解散而二审判不解散的案例,如成都中院(2008)成民终字第4021号成都先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郝亚兰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山东高院(2008)鲁民四终字第104号青岛市化学石油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瀛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所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更要在章程关于避免陷入僵局的条款的制定及修改上,多加关注,以便于能够及时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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