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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李律师代理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某公司、王某、张某某隐名投资人股权确认案

添加时间 : 2019-03-07[返回]

公司股权纠纷案:李律师代理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某公司、王某、张某某隐名投资人股权确认案 

中级法院首例隐名投资人股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林某败诉,不予以确认其股权。李律师接手代理林某某在厦门中级法院上诉案,经过六个月的审理,二审全部支持了李律师在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确认林某在公司中的股东身份,拥有相应的股权,为林某维护了巨大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为相关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提供了一个先例,在厦门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可作为参照。

[一审判决结果]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结果]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确认王某名下的某公司的18%的股权为林某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律师评析]
1、本案法律意义:从个案上保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权益,防止片面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东的身份,以保护在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的利益。

2、本案案件事实
(1)王某于2002年11月25日止,共收到林某先生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万)。用于投资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占某公司的总股本18%。)。
(2)其他股东有证据证明知道林某是隐名投资人。
(3)林某得到了公司部分分红款。

3、说服二审法官认定隐名投资人林某为股东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上述收条一张表明的是投资款,并非一审及王某的代理律师所认为的借贷关系,指出他们的错误解释所在。
(2)包据录音证据在内的许多证据表明其他股东是明确知道林某的投资人身份且不反对的。
(3)获得证据表明林某取得了公司分红款。
(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虽是意见稿,但在上海及山东的高院已有实践,可以以此为依据而认定林某的股东身份。

4、本案胜诉的技巧与感想
(1)证据的收集工作至关重要。接受委托后收集有关其他股东知道林某是投资人并不反对的录音等证据、以及收集林某取得分红的证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因素。
(2)庭上及代理意见中指出一审认定为借贷关系错误及王某代理人认为是借贷及利息的不合理,是本案胜诉的又一重要因素。
(3)在二审法庭上,让二审法官接受我们的客观陈述,并愿意对录音进行播放以进行当庭质证,从而强化了有利的证据在法官心中的影响力,是本案胜诉的过程保障。
(4)作为代理人的我们的创造性工作与不懈的庭上庭下的努力及当事人林某的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的工作是本案胜诉的基础。

这是一起因案件的性质不是那么容易胜诉的案件,在接手一审已全部败诉的残局情况下,二审要胜诉的难度加大了。但是,凭着我们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诉讼技巧的妥善运用、以及不懈的努力,终于获得案件在终审的全部胜诉!

本案律师的结语:相信法律,相信大多数法官,相信你所信任的律师,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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